2008年12月5日,天钢集团意外收到了意大利某公司的投诉邮件,称其购买的天津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X60钢级的直缝焊接石油管线管,质量不符合要求。但天津钢管集团对此事进行彻查后发现,他们与意大利的这家公司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同时公司也从未生产、销售过这种产品。 经过调查发现,意大利公司投诉的管材,系天津某商贸有限公司出售到荷兰某公司,荷兰某公司又将该产品转售给了意大利某公司。另外,天钢集团发现,该公司长期在企业宣传册、公司网站及经营场所登载或摆放包括天钢集团在内的国内多家钢管企业“代理商”的牌子,公开宣称其系天钢集团代理商。实际上,天钢集团从未授权任何公司或个人作为代理商经销其产品。 鉴于此,天钢集团于2008年12月29日,将天津某商贸有限公司起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法院确认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并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相关媒体上刊登声明,为原告消除影响,同时赔偿原告各种损失共计人民币55万元。 |